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处理
根据现行破产法第26条的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该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没有作概念上的定义或限制,故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的理解适用各不相同,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根据现行破产法第26条的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该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没有作概念上的定义或限制,故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的理解适用各不相同,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有关破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置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在本文中,作者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问题、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标准问题、解除合同后合同相对人的损害救济问题、继续履行合同的给付问题等四个方面的基本理论与...
日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裁决了一起破产企业管理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此案裁定虽已作出,但由此引出的问题却颇发人深思,各方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差异及房屋承租人权益的维护,将是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的难点。
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清算工作占据了大比重,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内容之一就是对破产企业存续期间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进行清理清算。在破产清算实务中,清算组往往忽视对企业合同的清理,甚至未把这一工作列为清算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这是极其错误的。由于未列入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必须导致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