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与抵销权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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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与抵销权是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最常主张的两项权利,但举证方向恰好相反:取回权靠"物本来不属于债务人"的权属证据,抵销权靠"互负债务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时间证据。本文从证据准备与举证风险切入,梳理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及配套司法解释的实务要点,帮助你在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阶段提前锁定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而丧失权利。

Q1:取回权和抵销权只有两字之差,举证时到底在证明什么?

结论先行:取回权证明"这件财产本来就不是债务人的";抵销权证明"我和债务人互相欠钱,且两笔债都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取回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典型场景包括租赁物、保管物、加工承揽物、代销货物、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抵销权的依据是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它设有三项例外,核心目的是防止"明知对方要破产,还去低价收购债权来抵销"。

所以在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阶段就要分清:这份合同产生的是"物的返还请求权",还是"金钱债权"?前者走取回权,后者只能考虑抵销或申报债权。

Q2:主张取回权,证据要准备到什么程度?

管理人不是法官,但他会先用"能否自证"筛一遍。取回权的举证核心是权属、占有链条、返还条件三件事。

  • 权属证据: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所有权保留条款、租赁合同、保管单、仓单、提单、产权登记资料。
  • 返还条件证据:若存在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需证明已支付或愿意支付。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未依法支付相关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大的举证风险是"混同"。标的物若为种类物、已被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9-14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