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核心结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享有单方解除权或继续履行选择权,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期限限制且以书面通知为生效要件。合同相对方在证据准备上需聚焦于管理人通知送达、合同履行状态、损失范围三大核心证据链,否则极易在后续诉讼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破产企业合同审查中,管理人解除权与继续履行选择权的法律边界是什么?
破产程序启动后,并非所有合同都须终止。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须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逾期未通知或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从证据角度,合同相对方首要任务是查明管理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发出书面通知。实践中,管理人常以公告方式替代直接通知,但公告并不必然等同于有效通知,若相对方能够举证证明未收到直接通知且公告未合理覆盖,可对管理人主张的“视为解除”提出抗辩。
审查时还需注意,管理人的解除权并非绝对。对于房屋租赁、劳动合同等涉及民生或特定法律关系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受到额外限制。相对方应首先判断自身合同类型是否属于特殊保护范畴,再决定抗辩策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二、破产企业合同审查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相对方如何自保?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的,相对方通常无权拒绝,但可以主张对方提供担保。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而相对方又未获得对价保障,已发生的损失应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此处的关键证据是“继续履行通知书”和“要求提供担保的书面函件及送达凭证”。
对于长期合同例如租赁合同或供货合同,相对方还应梳理继续履行期间的履约记录,包括对账单、验收单、付款凭证,以固定合同解除或变更为普通债权节点的精确日期。
三、如何通过证据链锁定破产企业合同解除后的“因解除造成的损失”范围?
管理人解除合同后,相对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应申报为普通债权。但该损失数额的确定是实务争议焦点。主张损失时,应区分“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与“实际发生的损失”,前者通常难以得到全额支持,后者需逐项举证。
有效的损失证据清单包括:已供货或已提供服务的对账单;因准备履行而支付的原材料采购凭证、仓储费用单据;为履行合同专门投入的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及付款记录;因解除导致无法转售的特定物损失评估。对于预期利润损失,需提供同类业务历史盈利数据或第三方审计评估报告。
尤其注意,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应截至合同解除之日,解除后的扩大的损失若未采取减损措施,破产管理人将引用《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主张扣减。相对方应保留解除日前后采取止损措施的全部沟通记录,以证明已尽减损义务。
司法观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法院普遍要求债权人就损失与解除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较高证明责任,仅凭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无法当然作为核定依据,需辅以实际损失计算表。
四、破产企业合同审查中,债权人行使解除异议权的期限与证据要点
相对方对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决定持有异议的,不能仅以口头拒绝,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及时以诉讼方式提出异议。虽然破产法未明文规定异议期限,但为避免合同状态长期悬而未决,司法实践倾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精神,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并据此主张合同解除无效。
异议之诉中,原告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至少包含三组。第一组:证明管理人从未送达解除通知或逾期送达的邮单、拒收退件、证人证言。第二组:证明双方已就合同履行达成新的履行方案且管理人认可的证据,如会议纪要。第三组:若主张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且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益,需准备项目审批文件或就业稳定报告等政策性佐证。
在深圳地区,当地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衍生诉讼时,对于合同解除异议案件通常会严格审查管理人的通知行为是否穷尽合理送达手段,因此送达证据的细节瑕疵可能导致异议成立。
五、关于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常见的证据陷阱与举证风险
陷阱一:催告函被签收但未留底。相对方发出催告后未保留邮寄底单,导致无法主张管理人三十日答复期限已过。破解方法:催告函务必使用EMS并注明文件名称,保留妥投记录。
陷阱二:口头协商代替书面确认。与管理人沟通时口头达成继续履行或变更方案,但未签署补充协议,后续管理人更换或否认,相对方将陷入被动。破解方法:每次沟通后补发书面备忘并请求管理人盖章回传。
陷阱三:忽略管理人解除通知中的“除斥期间”表述。管理人通知中常夹杂“未在X日内回执视为同意解除”的附加条件,相对方未书面反驳即视为默认。此类条款虽效力存疑,但若不及时书面否认,将增加诉讼中法官心证难度。
陷阱四:证据仅有复印件或云端截图。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要求核验原件是常态。电子合同需做区块链存证或公证,纸质合同与往来函件需整理原件册并按时间顺序编号提交。
六、破产企业合同审查实操步骤:从接收通知到债权申报的完整动作
第一步:核对通知与法定期间。收到任何来自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通知,首先标注收到日期,对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核实是否在两个月或三十日答复期内。
第二步:冻结履行并盘点证据。在通知到达后立即暂停履行,防止扩大损失。同步启动内部证据收集,将合同、补充协议、每一笔订单、发票、付款流水、签收记录进行一一对应装订。
第三步:编制损失计算书并申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建议制作损失计算表,分项列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与单据页码索引。
常见错误与纠正
- 错误一:收到通知后继续发货或付款。管理人解除合同后,债务人企业不再承担合同义务,后续交易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相对方将面临被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追回款项的风险。纠正:立即停发停付动作并书面告知管理人。
- 错误二:将违约金条款作为申报债权的唯一依据。破产程序中法院对违约金调整概率极高,仅依据合同约定申报可能被大幅核减。纠正:以实际损失为优先申报口径,违约金作为补充主张。
- 错误三:忽略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合同履行瑕疵。若相对方在破产受理前已存在迟延交付或质量问题,管理人有权以此作为解除的抗辩理由并追究相对方责任。纠正:申报债权前先自查履约瑕疵,必要时主动与审计机构沟通减损方案。
证据材料清单:破产企业合同审查专项必备
- 基础文件:全部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原件。
- 履行文件:订单、送货单、签收凭证、验收报告、各类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开具记录。
- 财务文件:付款银行回单、收款凭据、应收账款明细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 损失证明:仓储费票据、运输费单据、第三方转售合同损失差异表、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
- 程序文件:管理人寄送的所有通知、催告函及EMS信封、邮件信息、法律文书的法院送达回证。
鉴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且司法实践对证据形式要求严格,若涉及重大合同纠纷或债权金额较大,建议在申报债权及准备异议诉讼前,聘请专业破产法律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规划证据提交顺序。关于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常见问题解答,本文已从证据准备与举证风险侧面进行了系统梳理,具体个案中仍需结合企业所在地法院的审判尺度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