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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深圳个人破产:破产前两年内转移财产等不合理交易可撤销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四十条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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