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财产豁免可保留上限为20万元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依照本条例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四十条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2020年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