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的成立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必须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后发函指定,通常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其受法院领导,成员由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有权撤销清算组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决定;另一方面,清算组并非法院的附属机构,应独立执行职务,依法开展资产清理、债权申报、财产分配等事务。
三、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的监督机构,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之间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清算组的重大事项(如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的履职行为有监督权。
四、清算组的职责边界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印章和账册;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等。清算组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处置财产,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授权。
常见问题
问:清算组何时成立?
答: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必须成立清算组。
问:清算组成员如何产生?
答:由人民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通常包括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专业人员。
问:清算组与法院是什么关系?
答:清算组受法院领导,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有权撤销清算组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决定。
问: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有何关系?
答: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清算组的重大事项须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整理,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