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债权:行政罚款、罚金与刑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1项,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此类债权具有惩罚性质,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甚至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二、逾期滞纳金与迟延利息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均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也属于同一性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规定第61条第2、3项)。
三、程序费用与特定权利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不属于破产债权(第61条第4项)。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也不属于破产债权,因为股东权益劣后于债权人(第61条第5项)。此外,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因逾期申报而丧失资格(第61条第6项)。
四、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与管理费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胜诉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第61条第7项)。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因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也不属于破产债权(第61条第8项)。
五、职工投资与清算组新债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第61条第9项)。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也不属于破产债权(第61条第10项)。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而属于职工债权(第61条第11项)。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与之相关的债权亦不纳入(第61条第12项)。
常见问题FAQ
问:行政罚款为何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1项,罚款罚金具有惩罚性质,破产程序主要保障公平清偿,惩罚性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
问: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差旅费能否申报?
答:不能。依据同规定第61条第4项,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应自行承担。
问:破产宣告后的利息如何处理?
答: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仅能就破产宣告前产生的利息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关于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