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深圳企业破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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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目录是清算组在破产财产清理工作完结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编制的法定文件,用于完整反映破产企业全部财产的权属、现状及评估价值,是债权人会议核查破产财产、法院裁定财产分配方案的基础文件。

一、破产财产目录的编制主体与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管理人(原清算组)负责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而破产财产目录作为变价方案的基础,通常由管理人组织财务、评估等专业人员编制。编制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原则,确保财产信息准确无误,并反映截至破产宣告日的财产状况。

二、破产财产目录的核心内容

破产财产目录必须列明以下各类财产: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需注明名称、规格、数量、存放位置、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
(2)流动资产:如原材料、产成品、货币资金等,同样记载数量与价值;
(3)无形资产: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列明名称、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
(4)对外投资:项目名称、股权份额、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
(5)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注明种类、数量及市场价值;
(6)其他财产:包括应收债权(需注明债务人及金额)、长期待摊费用等。

三、破产财产目录的编制步骤

第一步:全面清查,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盘点、核对账目;第二步:委托评估机构对非货币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第三步:将清查结果按财产类别逐项登记,形成目录初稿;第四步: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根据会议意见修正;第五步:经法院确认后作为财产分配的依据。

四、破产财产目录的法律效力与保管

破产财产目录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确认后,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目录及相关清查、评估原始资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如发现漏记或错记财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更正,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问题FAQ

问:破产财产目录与资产评估报告有何区别?

答:资产评估报告重点提供财产的市场价值,而破产财产目录侧重反映财产的范围、现状及归属,是资产评估的基础文件,两者相辅相成。

问:破产财产目录是否需要法院批准?

答:目录本身不需单独批准,但作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的附件,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法院裁定认可。

问:破产财产目录中的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以评估价值为准用于财产变价和分配,但应在目录中同时列明账面价值作为参考,以便债权人会议核查财产处置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1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财产调查和变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