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年度合同审计与续约(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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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2026年做年度合同审计与续约,在破产法语境下首先要解决两个前置问题——"归哪个法院管"和"以哪个时间点算",而不是先看合同条款。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依据第十八条,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选择权,且必须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对方、或在收到催告后三十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解除。因此,审计的时间轴应当以法院受理裁定日为锚点向前后推算,续约决策必须在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落地。

很多企业在2026年初做年度合同审计与续约时,仍按"到期续、违约追"的常规思路推进,忽略了交易对手可能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一旦对方被裁定受理破产,破产清算法律规则会直接改变合同的命运。本文从程序时限与管辖选择切入,给出一套可操作的审计与续约流程。

第一步:先定管辖法院,搞清审计对象"归谁管"

合同审计的第一步不是翻合同,而是确认交易对手的破产程序在哪个法院进行。这是判断后续所有时限的坐标系。

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住所地"通常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认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容易产生争议,需要结合工商登记、实际经营场所、社保缴纳地等材料判断。

级别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区级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具体以受理法院的立案分工为准。

地域实践:在深圳,破产案件由深圳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并实行专业化审理,管理人的指定、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排相对规范,审计取证时可直接对接管理人而非债务人原管理层。若涉及自然人连带债务,深圳还可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一点在外地并不适用。相关破产清算程序的整体路径,可参考站内破产清算流程详解。

确认管辖后,应立即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法院公告核实是否已有受理裁定及裁定日期——这个日期是后续全部时限的起算点。

第二步:以受理裁定日为锚,倒排三个时限节点

节点一(受理前一年至六个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为管理人保留了撤销权——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行为可被撤销;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在符合条件时也可撤销。年度审计时应逐份核对2025年至2026年的付款、抵债、以物抵债安排,评估被追回风险。

节点二(受理后二个月/催告后三十日):这是第十八条设定的硬时限。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的,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方,主动发出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是推动对方尽快表态的有效手段。

节点三(受理后持续):依据第四十六条,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停止计息;依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保全措施解除、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中止。审计时应据此调整应收账款账龄与减值口径,避免按原合同利率继续计息导致申报金额被调整。

第三步:把待履行合同分类,让续约决定"落到纸面"

审计完成后,应按"受理日—履行状态"给合同打标签: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属于待履行合同,由管理人选择;一方已履行完毕的,按普通债权申报;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依第四十二条属于共益债务,可随时清偿,而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依第五十三条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清偿顺序差异巨大。

提示:2026年度续约条款中建议增设"破产事件条款"——约定对方进入破产程序时本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提供担保,同时明确该约定不排除管理人的法定选择权,避免条款被认定无效。

所有通知、催告、续约意向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留存送达证据,深圳地区的破产案件普遍重视书面留痕与管理人工作记录,口头沟通难以作为证据使用。

常见错误

  • 只审合同不查程序:未见受理裁定就继续对账催收,可能构成对个别清偿的接受,面临返还风险。
  • 错过第十八条时限:收到管理人通知后长期不答复,或未及时催告,导致合同被视为解除而丧失谈判空间。
  • 混淆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把继续履行产生的货款按普通债权申报,白白损失清偿顺位。
  • 向原管理层续约: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与经营事务由管理人接管,与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续约文件可能不生效。

所需材料清单

  • 2025—2026年度全部合同台账及履行进度表
  • 交易对手工商登记信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证明
  • 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如有)
  • 付款凭证、对账单、催告函及送达回执
  • 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抵债协议
  • 本方已履行部分的交货单、验收单、发票

常见问题

问:对方被受理破产后,还能按2026年合同主张违约金吗?
违约金可以作为债权申报,但依第四十六条自受理时停止计息;约定过高的,管理人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调整,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额为准。

问:合同里写"对方进入破产程序即自动续约三年"有效吗?
此类条款不能对抗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的法定选择权,管理人仍可决定解除。真正有价值的做法是约定解除后的补偿计算方式与担保安排。

需要说明的是,截至2026年,现行有效的仍是2006年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修法进程中的草案文本尚未生效,具体适用前建议核对最新法律法规与受理法院的立案口径。年度合同审计与续约涉及的时间节点一旦错过往往不可逆,建议结合自身合同结构与履行情况,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也可向吴勇律师这类深耕破产清算领域的专业人士咨询具体应对方案。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1-01 已核验法条引用 1 处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