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书的格式与范本
1、债权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法人、非法人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债务人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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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法人、非法人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债务人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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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12-17。执行日期:1994-3-1。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企业法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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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对该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笔者拟就自己对该条款的理解浅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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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性的公平清偿程序,较之于个别清偿更有效率,但是破产程序本身也是需要耗费成本的,这种成本体现为破产费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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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施行,公司设立门槛大大降低,新增企业市场准入标准更为宽松,预计将有越来越多的公司 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进入市场。而这亦会令公司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继续保持增长势头。近期,市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经全面调研、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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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都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以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在这一程序中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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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在操作破产工作中,与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长年亏损、确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依法破产。但是,涉及到部分股份制银行的债务时,破产工作无法进行,原因是,最高法院1997年3月6日下发的《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成为某些股份制银行阻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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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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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滨城法院裁定驳回三基公司申请德隆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但其 债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依法成立、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及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否则,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 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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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破产法第26条的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该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没有作概念上的定义或限制,故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的理解适用各不相同,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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